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便函〔2018〕9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8年10月8日起,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自2018年10月8日起,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详见附件1、2),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申报企业应提供可供网上查询的社保缴纳相关信息(如:证明编号、单位编号、校验码、打印编号、密码等),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严格执行资质标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工作中存在任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咨询电话:0771-23664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电话:0771-2366127。
附件: ⒈ 法定代表人承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⒉ 法定代表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9日